主管部门 |
市气象局 |
编号 |
188 |
检查事项名称 |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及设备安全监管 |
抽查依据 |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必须在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内,严格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的指挥、管理和监督,确保作业安全。
《湖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工作。 |
抽查主体 |
市气象局 |
抽查对象 |
各县(市、区)人防办 |
抽查比例 |
30% |
抽查频次 |
1次/年 |
抽查方式 |
实地检查 |
抽查内容及要求 |
1.是否制定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2.是否使用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和要求的火箭发射装置、炮弹、火箭弹;3.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是否经培训并考核合格,人员名单是否抄送当地公安机关备案;4.是否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5.是否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6.是否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7.是否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8.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是否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年检并合格;9.是否使用年检不合格、超过有效期或者报废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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