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门 | 市安监局 |
编号 | 29009 |
检查事项名称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
抽查依据 | 【法规】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
抽查主体 | 宜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抽查对象 | 全市(含县市区)涉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
抽查比例 | 10% |
抽查频次 | 1次/年 |
抽查方式 | 实地检查 |
抽查内容及要求 |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