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门 | 市人防办 |
编号 | 30003 |
检查事项名称 | 对城区防空警报设施使用情况的检查 |
抽查依据 | 【法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6年3月31日修订通过) 第十九条 需要设置防空警报器的高层建筑,其投资建设主体应当按照人民防空警报建设规划要求,在顶层预建安装防空警报器的基础设施,防空警报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安装。 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和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 |
抽查主体 | 宜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抽查对象 | 城区(不含夷陵区)安装警报设施单位 |
抽查比例 | 10% |
抽查频次 | 1次/年 |
抽查方式 | 实地检查 |
抽查内容及要求 | 1.是否擅自拆除和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 2.是否存在其他法律法规等禁止的行为。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