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分工
1.市级:Ⅱ类河船①客船:50米以下;②货船:船长80m以下;③高速客船:船长30m及以下。④油船:载重量1000t以下。
2.县级:无
二、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六条 船舶检验分别由下列机构实施:(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2008年修订)第二章 资质分类及资质认可条件 第七条 船舶检验机构资质分为A、B、C、D四类。经主管机关资质认可,具有B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3.《关于湖北省船舶检验局船舶检验资质的批复》(海船检[2012]350号)一、核定你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交海发〔2008〕50号)规定的B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对下述船舶开展检验工作:(一)湖北省籍且在湖北省行政辖区及与之互通内河水域和我国沿海航行的船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检验的船舶除外);(二)我局指定的其他船舶。
4.《湖北省船舶审图资质管理规定》(鄂船检[201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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