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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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
宜昌市人民政府(宜昌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承办) |
职权依据 |
【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7号)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权责令纠正。 |
检查对象 |
县级人民政府 |
检查内容 |
1、检查基本农田数量变化情况;
2、检查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情况;
3、检查基本农田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4、检查是否违规占用、毁坏基本农田情况。 |
职权运行流程 |
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检查报告→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落实情况→办结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2.处理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权责令纠正。
3.监管责任:确保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禁止破坏基本农田。
4.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7号)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7号)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权责令纠正。
3.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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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分工:
县级政府:每年组织检查,并向市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
市政府:委托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对各县市区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综合打分,向省政府报告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履行情况,通报考核结果。
部门之间:
农业部门:基本农田地力质量的核查;
国土资源部门:基本农田保有量的核查。
二、依据: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权责令纠正。 |
承办机构 |
宜昌市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科 |
咨询方式 |
宜昌市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科 咨询电话0717-6754309 |
监督投诉方式 |
宜昌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监察室 监督电话0717-67746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