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行政检查) |
填报单位: |
职权编码 |
(由审改办统一编码) |
职权名称 |
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宜昌市气象局 |
职权依据 |
1.【行政法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二十二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调查、取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有关部门未及时查处的,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直接通报、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
检查对象 |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 |
检查内容 |
1.是否存在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1)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地;(2)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动;(3)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4)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2.是否存在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1)危害大气本底站探测环境的行为:在观测场周边3万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城镇、工矿区,或者在探测环境保护范围上空设置固定航线;在观测场周边1万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在观测场周边1000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2)危害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的行为:在国家基准气候站观测场周边2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或者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在观测场周边5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3)危害国家一般气象站探测环境的行为:在观测场周边8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8的建筑物、构筑物;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在观测场周边3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
职权运行流程 |
检查→处置→事后监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组织开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专项监督检查或根据举报提供的线索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跟踪改正落实情况,拒不改正的,依法查处。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通报有关部门查处;有关部门未及时查处的,直接报告、通报地方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查处。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
责任事项依据 |
1.《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二十二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
2-1.《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的,依照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2-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1.《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五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3-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二十二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1.市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检查工作。
2.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检查工作。
二、相关依据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二十二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 |
承办机构 |
宜昌市气象局法规科 |
咨询方式 |
0717-6320916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7-6320916 |
审核意见 |
(由审改办统一填写)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