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民办学校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处罚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宜昌市夷陵区教育局 |
职权依据 |
【法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
违法违规行为 |
民办学校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 |
处罚种类 |
限期改正、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
无 |
职权运行流程 |
立案→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违规办学的民办学校或教育机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或是无法送达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违规办学的民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情况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法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1、省级:
2、市级:
3、县级:区教育局负责对辖区内的民办教育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相关依据
【法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
承办机构 |
宜昌市夷陵区教育局行政审批科 |
咨询方式 |
0717-7821831,夷陵区东湖大道3号、夷陵区教育局政工科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7-7823158,夷陵区东湖大道3号、夷陵区教育局监察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