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封存、没收、销毁或改变用途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区林业局 |
职权依据 |
【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5月修订)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2011年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
第三十条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强制种类或方式 |
封锁、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
强制条件 |
局部地区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应划为疫区,采取封锁、消灭措施,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出;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植物检疫机构应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
职权运行流程 |
催告→听取陈述申辩→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森检部门发现局部地区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情形的,应当催告违法行为人采取防范措施,下达催告书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2.听取陈述申辩责任:在催告之后,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之前,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决定责任:当事人逾期不采取措施的,森检部门应通过调查取证,依照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是否采取强制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4.送达责任:应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
5.执行责任:指定没有利害关系,有除害能力的单位代为除治,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6.监管责任:对采取封锁、消灭措施,消毒,隔离试种,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进行监督检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2.《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
3-1.同2。
3-2.《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做出强制执行决定。
4.《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5.《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6.《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1996年国家林业部公布) 第七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时,被监督单位和执法人员就当积极配合,自学接受监督。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1.省级:
2.市级:
3.县级:负责全区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封存、没收、销毁或改变用途执法工作。
二、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5月13日修订)第二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国家林业部颁布)第十条 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林业行政处罚,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林业行政处罚交由下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下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处罚需要由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
承办机构 |
宜昌市森林公安局夷陵区分局 |
咨询方式 |
0717-7806110、夷陵区小溪塔街办夷陵大道94号宜昌市森林公安局夷陵区分局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7-7822302、夷陵区小溪塔街办夷兴四巷4号区林业局监察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