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林木良种补贴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区林业局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而减少经济收入的,批准建立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受理范围: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而减少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受理条件:
(一)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补贴
必须为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
(二)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
国有育苗单位使用林木良种,采用组织培养,轻型基质、无纺布和穴盘容器育苗,幼化处理等先进技术培育的良种苗木。
培育良种苗木的国有育苗单位由试点省按照规定的条件筛选确定,每个省原则上不超过5处。承担良种苗木培育任务的国有育苗单位应具有林木良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连续从事良种苗木生产五年以上,具有完成培育良种苗木任务必需的场地、技术人员、设施设备、先进适用育苗技术等条件。 |
申请材料 |
1.申请表;
2.林木良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3.基地编制作业设计;
4.实施方案。 |
给付方式 |
经济补偿 |
给付标准 |
根据批准建立的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给付 |
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无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职权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给付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是否合格,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决定责任:向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而减少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补偿。
4.监管责任:对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而减少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的经济补偿进行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同1。
3.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4]9号)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林业补助资金的申请、分配、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各类违法违规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1.省级:
2.市级:
3.县级:负责县级批复选育林木良种基地的林木良种补贴。
二、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而减少经济收入的,批准建立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
承办机构 |
宜昌市夷陵区林木种苗管理站 |
咨询方式 |
0717-7830425、夷陵区小溪塔街办夷兴四巷4号区林业局种苗站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7-7822302、夷陵区小溪塔街办夷兴四巷4号区林业局监察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