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的检查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区林业局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
第三十七条 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 |
检查对象 |
区内木材经营、加工、运输企业及个人 |
检查内容 |
1.被许可人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被许可人是否按行政许可登记的范围、方式、相关标准从事木材经营、加工、运输活动;
3.被许可人是否按申报书和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进行木材经营、加工、运输;
4.被许可人收购的木材是否来源合法;
5.被许可人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制度执行和档案建立情况;
6.被许可人自查情况;
7.被许可人遵守其他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
职权运行流程 |
制定检查方案→通知→检查实施→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落实情况 |
责任事项 |
1.通知责任:向被抽查的单位告知监督检查相关内容范围、实施规范或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
2.检查责任:按照检查程序安排对木材经营、加工、运输被许可人进行检查。
3.处理责任:对违反《湖北省木材流通管理条例》规定收购、销售、经营、加工、运输的木材,依法扣留,进入林业行政处罚程序;对证货相符的过往运输木材当即放行。
4.监管责任:对被抽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对被抽查单位有重大问题的,及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同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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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
1.《湖北省木材流通管理条例》(2011年12月1日修正)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木材流通(生产、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工作。
2.《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一) 突破年度木材运输总量控制指标核发木材运输证的;
(二) 超越管理权限发放木材运输证或经营、加工许可证的;
3.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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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1.省级:
2.市级:
3.县级:负责本区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的检查工作。
二、相关依据
《湖北省木材流通管理条例》(2011年12月1日修正)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木材流通(生产、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工作。各级计划、财政、税务、工商、物价、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木材流通管理的相关工作。 |
承办机构 |
区黄花木材检查站 |
咨询方式 |
0717-7951024、宜昌市夷陵区黄花木材检查站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7-7822302、夷陵区小溪塔街办夷兴四巷4号区林业局监察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