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行政检查) |
填报单位:区农业局 |
职权编码 |
(由审改办统一编码) |
职权名称 |
农业“三品一标”市场检查 |
子项名称 |
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的检查 |
行使主体 |
区农业局 |
职权依据 |
【规章】《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农业部令第11号发布)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或登记证书持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农业部注销其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并对外公告。 |
检查对象 |
获得了地理标志产品证书企业或者专业合作组织 |
检查内容 |
农产品地理标志地域范围、标志使用 |
职权运行流程 |
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落实情况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内容包括抽检产品、被抽查单位、抽样经费的预算等。 2、检查责任: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的检查 3、处理责任:被抽查的单位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地理标志检查结果通知书》之日5日内,向执法检查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呢,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抽查结果。 4、监管责任:强化无公害农产品质量管理与市场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计量认证合格。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六条 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采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有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一)层级之间
省级:
市级:
县级:监管农产品地理标志地域范围、标志使用。
(二)部门之间:
二、相关依据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农业部令第11号发布)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
承办机构 |
夷陵区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 |
咨询方式 |
0717-7827765 夷陵区黄金路14号 夷陵区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7-7821345 夷陵区夷兴大道104号 夷陵区农业局 法规股 |
审核意见 |
(由审改办统一填写)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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