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其他类) |
填报单位:宜昌市夷陵区农业局 |
职权编码 |
(由审改办统一编码) |
职权名称 |
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申领备案 |
子项名称 |
无 |
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其他 |
行使主体 |
宜昌市夷陵区农业局 |
职权依据 |
【规章】《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6月26日农业部令第29号)
第十二条 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应由机主向当地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申领《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实行免费发放,逐级向农业部登记备案。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应由机主向当地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申领《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实行免费发放,逐级向农业部登记备案。 |
需提交的材料 |
(一)具有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有效号牌和行驶证;(二)参加跨区作业队;(三)省级农机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得对没有参加跨区作业队的联合收割机发放《作业证》,不得跨行政区域发放《作业证》。 |
法定期限 |
第十四条《作业证》由农业部统一制作,全国范围内使用,当年有效。《作业证》应随机携带,一机一证,严禁涂改、转借、伪造和倒卖。 |
承诺期限 |
无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职权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备案登记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申领《作业证》的联合收割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有效号牌和行驶证;(二)参加跨区作业队;(三)省级农机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审查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违规发放《作业证》的,由上级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备案登记:《作业证》实行免费发放,逐级向农业部登记备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受理责任: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应由机主向当地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申领《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2.审查责任:申领《作业证》的联合收割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有效号牌和行驶证;(二)参加跨区作业队;(三)省级农机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得对没有参加跨区作业队的联合收割机发放《作业证》,不得跨行政区域发放《作业证》。第十四条《作业证》由农业部统一制作,全国范围内使用,当年有效。《作业证》应随机携带,一机一证.
3.严禁涂改、转借、伪造和倒卖。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一)层级之间
省级:
市级:
区级: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跨区作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应由机主向当地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申领《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作业证》实行免费发放,逐级向农业部登记备案。
(二)部门之间:
二、相关依据: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不得对没有参加跨区作业队的联合收割机发放《作业证》,不得跨行政区域发放《作业证》。第十四条《作业证》由农业部统一制作,全国范围内使用,当年有效。《作业证》应随机携带,一机一证,严禁涂改、转借、伪造和倒卖。第十五条严禁没有明确作业地点、没有《作业证》的联合收割机盲目流动,扰乱跨区作业秩序。 |
承办机构 |
宜昌市夷陵区农机化管理办公室 |
咨询方式 |
0717-7825401夷陵区平云一路19号 夷陵区农机化管理办公室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7-7821345 夷陵区夷兴大道104号 夷陵区农业局 法规科 |
审核意见 |
(由审改办统一填写)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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