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行政确认) |
填报单位: |
职权编码 |
(由审改办统一编码) |
职权名称 |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证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区农业局 |
职权依据 |
【规章】《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4月3日农业部第5次常务会议、2002年4月1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2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认定工作。第十四条 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电话号码;(二)产地的区域范围、生产规模;(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四)产地环境说明;(五)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六)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七)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
申请材料初审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确认形式 |
□确定 □√认定(认证) □证明 □登记 □鉴证 □其他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1、本辖区内自愿申报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2、符合相关标准。 |
需提供的材料 |
1、《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申请和审查报告》; 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必须具备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3、《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证书》; 4、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质量控制措施; 5、最近生产周期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复印件; 6、《产地环境检验报告》及《产地环境现状评价报告》; 7、《产品检验报告》原件; 8、《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报告》原件。 |
法定期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职权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通知市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对产地环境、区域范围、生产规模、质量控制措施、生产计划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资格的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进行检测。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该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报湖北省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审查。 5、监管责任:对取得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的基地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第十六条 申请材料初审符合要求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级将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2.《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第十七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有关材料的审核工作,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产地环境、区域范围、生产规模、质量控制措施、生产计划等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八条 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资格的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进行检测。
承担产地环境检测任务的机构,根据检测结果出具产地环境检测报告。
3.《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 第十六条 申请材料初审符合要求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级将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4.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第三十四条 认证机构对获得认证的产品进行跟踪检查,受理有关的投诉、申诉工作。
5.《湖北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已取得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的基地、生产单位依照无公害农产品的有关标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一)层级之间:
省级:
市级:
县级:主要负责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申报材料的受理和完整性审查。
(二)部门之间:
二、相关依据 《湖北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第十三天 凡资源申报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的有关单位与个人应该向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基地进行技术评价后,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符合标准的授予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证书。 |
承办机构 |
夷陵区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 |
咨询方式 |
0717-7827765 夷陵区黄金路14号 夷陵区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7-7821345 夷陵区夷兴大道104号 夷陵区农业局 法规股 |
审核意见 |
(由审改办统一填写)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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