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需报政府批准征地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预存资金审核确认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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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
夷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职权依据 |
【规范性文件】《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征地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情况和财政部门提供的预存资金到账凭证,出具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核意见,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要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申报征地报批材料时,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和财政部门的预存资金到账凭证作为政府报批文件的附件一并上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不落实的征地项目,征地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征地。 |
确认形式 |
□确定 √认定(认证) □证明 □登记 □鉴证 □其他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土地。征收主体在征收土地前需先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依法为所属范围内被征地农民办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做到“先保后征”。 |
需提供的材料 |
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征地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情况和财政部门提供的预存资金到账凭证。 |
法定期限 |
三个月内 |
承诺期限 |
30个工作日(自征地项目依法批准之日起)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职权运行流程 |
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照全省各专业、系列标准文件,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做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符合要求的,书面出具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核意见。
4.监督责任:对办理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公正、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参照《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
第五条 征地报批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补偿资金预先存入当地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开具预存资金到账凭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征地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情况和财政部门提供的预存资金到账凭证,出具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核意见,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要件。
3.《夷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夷政发〔2015〕18号)
第十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预存制度:(一)在征地报批前,区财政局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补偿资金预先存入区财政局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财政局开具预存资金到账凭证;(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区国土资源局提供的征地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情况和区财政局提供的预存资金到账凭证,出具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核意见。
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
第九十六条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1.国土资源部门:提供征地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情况;
2.财政部门:提供预存资金到账凭证;
3.人社部门:审核出具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核意见。
二、相关依据
《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
第五条 征地报批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补偿资金预先存入当地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开具预存资金到账凭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征地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情况和财政部门提供的预存资金到账凭证,出具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核意见,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要件。
《夷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夷政发〔2015〕18号)
第十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预存制度:(一)在征地报批前,区财政局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补偿资金预先存入区财政局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财政局开具预存资金到账凭证;(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区国土资源局提供的征地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情况和区财政局提供的预存资金到账凭证,出具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核意见。 |
承办机构 |
夷陵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 |
咨询方式 |
0717-7201722 夷陵区集锦路7号 夷陵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基金核定征收股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7-7201516 夷陵区集锦路7号 夷陵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