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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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其他 |
行使主体 |
宜昌市夷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职权依据 |
【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11]47号)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省、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其所属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发行和技术管理的有关事务。
第五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后,可发行社会保障卡。其他任何机构和组织均不得发行社会保障卡。
第十条 社会保障卡卡内文件结构划分、控制密钥加载、卡面印刷、个性化信息写入等制作工作,由省级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机构统一组织。
第十八条 社会保障卡应主要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领域。在保持主要功能不变、标准规范不变、密钥体系不变、管理主体不变的前提下,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可以搭载其他公共服务功能。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制作、发放、开卡激活、信息变更、业务查询、挂失、解挂、补卡、换卡、转移、销户、销卡等。提交资料齐全。 |
需提交的材料 |
申领人需提供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基本身份证件,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需由其监护人或代理人代办,监护人或代理人需持有本人基本身份证件原件、被监护人或被代理人的基本身份证件。办理时登记申请人姓名、性别、国家/地区代码、职业(工种)、地址、联系电话、身份证件的类型、号码、有效期限及监护人相关信息 |
法定期限 |
6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60个工作日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无 |
职权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登记→发放→应用维护及管理→监管 |
责任事项 |
1.受理审核责任:按照办事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对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和发卡状态进行比对核查,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业务系统的基础信息、公安的人口数据、部级持卡库进行比对,经比对个人信息正确、唯一,且符合发卡条件后,接受发卡申请,保存其申请材料及基本身份证件复印件。核查未通过的,通过相关渠道进一步核实。
2.发放责任:将社会保障卡按批次、单位、申领网点等分类,将待发放的社会保障卡通过安全渠道分发至经办服务网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服务网点(包括与合作商业银行合署办公网点)将卡片发放给个人或用人单位、学校等机构。经机构代为发放的,需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最终将卡片发放给本人,或采用信函发放的方式,将社会保障卡邮寄至持卡人通讯地址。
3.应用维护管理责任:为持卡人提供开卡激活、信息变更、业务查询、挂失、解挂、补卡、换卡、转移、密码解锁/重置、销户、销卡等服务。
4.监管责任:对社会保障卡制作发行及应用管理工作的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2011年4月20日 人社部发[2011]47号)
第十六条 经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明确的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并通过在服务场所明示、政府网站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2、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2011年4月20日 人社部发[2011]47号)
第十六条 经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明确的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并通过在服务场所明示、政府网站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3、社会保障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使用期限及使用方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2011年4月20日 人社部发[2011]47号)
第十六条 经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明确的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并通过在服务场所明示、政府网站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4、社会保障卡损坏、遗失后的挂失、补发程序;
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2011年4月20日 人社部发[2011]47号)
第十六条 经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明确的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并通过在服务场所明示、政府网站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5、发卡机构、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本地区的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和应用工作。
二、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2011年4月20日 人社部发[2011]47号)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省、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其所属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发行和技术管理的有关事务。
第十六条 经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明确的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并通过在服务场所明示、政府网站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1、社会保障卡的功能、用途;
2、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
3、社会保障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使用期限及使用方法;
4、社会保障卡损坏、遗失后的挂失、补发程序;
5、发卡机构、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
承办机构 |
夷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 |
咨询方式 |
0717-7201511 夷陵区夷陵国际2楼 夷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7-7201551 夷陵区夷兴大道46号 夷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