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行政检查76) |
填报单位:夷陵区水利局 |
职权编码 |
(由审改办统一编码) |
职权名称 |
对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检查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宜昌市夷陵区水利局 |
职权依据 |
【规范性文件】《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水电[2006]146号)
第七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电站类别管理和年度检验工作。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农村水电站关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鄂水利规[2014]1号)
第四条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行分级管理。其中申请等级为一级的农村水电站,由县(市)、市(州)、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水利部组织评审,具体评级工作按水利部《办法》执行。申请等级为二级的农村水电站逐级上报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申请等级为三级的农村水电站逐级上报至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
检查对象 |
夷陵区境内的小型水电站 |
检查内容 |
小型水电站工程建设安全生产 |
职权运行流程 |
制定方案→检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所管范围内水电站进行安全检查。
2.公告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下达行政决定书要求违法行为人限期整改,同时对此进行公告。
3.送达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决定责任:《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2.《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
3-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3-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4.第六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1.区级: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负责全区范围内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 2.部门之间:区安委会及安检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规定履行。
二、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小型水电站工程 |
承办机构 |
宜昌市夷陵区水利局 |
咨询方式 |
0717-7834498夷陵区平湖大道11号区水利局水电科。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7-7826156夷陵区平湖大道11号区水利局政工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