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广播电视违规节目的处罚 |
子项名称 |
7.违规引进、播出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违规向境外提供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行使主体 |
宜昌市夷陵区文体新闻出版广电局 |
职权依据 |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9月1日施行)
第三十九条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向境外提供的广播电视节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
违法违规行为 |
违规引进、播出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违规向境外提供广播电视节目 |
处罚种类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罚款;
4.吊销许可证 |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
1.情节轻微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职权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的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宣告后当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节目进行管理。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 |
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1.省级:
2.市级:
3.县级:负责对本辖区广播电视违规节目的案件查处工作。
二、相关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9月1日施行)
第三十九条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向境外提供的广播电视节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
承办机构 |
宜昌市夷陵区文体新闻出版广电局广播电视管理科 |
咨询方式 |
0717-7820025、夷陵区小溪塔双虹大道9号、宜昌市夷陵区文体新闻出版广电局广播电视管理科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7-7821917、夷陵区小溪塔双虹大道9号、宜昌市夷陵区文体新闻出版广电局政策法规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