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用户信息安全监管职责的行政处罚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宜昌市夷陵区文体新闻出版广电局 |
职权依据 |
【规章】《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电总局第67号令,2011年12月2日发布)
第四十二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 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信息安全监管体系,如实登记用户个人信息,并依法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用户许可,不得泄露用户个人信息。 |
违法违规行为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用户信息安全监管职责 |
处罚种类 |
1、警告;
2、罚款。 |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
(1)情节轻微:首次发现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有违反本办法的上述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予以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2)情节较为严重: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经行政部门警告后在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或违法行为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给予一般处罚,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已被处罚过,再次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它重大责任事故的,给予从重处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职权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的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宣告后当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进行管理。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
责任事项依据 |
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设施的规划和保护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加强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管辖的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并采取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1.省级:
2.市级:
3.县级:负责对本辖区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用户信息安全监管职责行为的直接查处工作。
二、相关依据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电总局第67号令,2011年12月2日发布)
第四十二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 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信息安全监管体系,如实登记用户个人信息,并依法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用户许可,不得泄露用户个人信息。 |
承办机构 |
宜昌市夷陵区文体新闻出版广电局广播电视管理科 |
咨询方式 |
0717-7820025、夷陵区小溪塔双虹大道9号、宜昌市夷陵区文体新闻出版广电局广播电视管理科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7-7821917、夷陵区小溪塔双虹大道9号、宜昌市夷陵区文体新闻出版广电局政策法规科 |